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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06章 榮兒又孕國庫告急

進士、舉人、貢生捐銀八十兩和一百五十兩或捐米一百六十石和三百石者,出任之日分別記錄一次和二次;待總計捐銀三百兩或捐米六百石者,出任之日准加一級。

增生、附生、青等生員,視其捐銀或捐米的不同數目,可轉禮部送國子監讀書。

富民捐銀一百兩、一百五十兩和二百五十兩或捐米二百石、三百石和五百石者,分別給予懸匾示旌、九品頂帶榮和八品頂帶榮

於此同時也對捐納資格進行了一些限.制:

凡屬大計貪贓、丟城失地、盜騙錢糧、科場舞弊、作惡害民者及三品以上革職員,不准捐納。但是,如因逃人盜案、拖欠錢糧及貽誤公務而被革職者,自四品至九品,視其不同捐銀數目,給予原品頂帶榮。曾經被革去進士、舉人者,捐銀一百五十兩或二百五十兩,分別給予九品頂帶和八品頂帶榮

此後三年間,因軍需一再短缺,對捐納條例也有多次增改,如納米菽、馬草、鳥槍、弓箭等等都被列其中,三年捐納清廷共得捐銀二百餘萬兩,而捐納知縣已達五百餘人,太學生員增至數十萬人。同時,清廷又制定招民墾田酌量錄用制,規定凡屬貢生、監生、生員及百姓墾田三十頃以上者,奏過吏、兵二部,試其文藝程度,分別授予知縣、縣丞、守備、百總等。但是,如地方員對被招民墾田未足額數或墾田錢糧未經起解而擅題者,照例議

捐納之制一直持續到康熙二十年,判平定之時。